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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290075****0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青01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青0121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通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000000元、利息134813.41元、复利4420元、罚息271800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期间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每年7.28%计算); 被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余湘军对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余湘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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