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案处字[2019]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野菊花”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湖南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抽样了标示生产厂家: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饮片,批号为19031219的“野菊花”0.3kg,该批次饮片经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20191007)其中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19年5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南恒康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4月3日从生产厂家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批次“野菊花”20kg。该批次产品减去由我局执法人员抽样的0.3kg(包装规格为0.5kg/包,剩余的0.2kg已做了报损处理),仓库库存19.5kg并已扣押。该产品在当事人公司的销售价格为60元/kg,上述批次“野菊花”的货值金额:20kgX60元/kg=12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野菊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5 |
决定机关 |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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