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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6****12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80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3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传基、黄鉴桥与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建筑物使用权转让合同》于2020年1月6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传基、黄鉴桥交付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以西、广花路以南、方华公路北侧自编三号的建筑面积为14000米的四层建筑物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的租金3528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传基、黄鉴桥退还合同转让款6291428.75元并赔偿违约金270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传基、黄鉴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76元,由原告李传基、黄鉴桥负担40519元,由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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