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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6****12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14521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2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 公司、黄沛炉向原告陈伟荣、梁焯明、梁焯南、陈伟明、梁凤 平给付欠款5880000元及利息(以5880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5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 公司、黄沛炉向原告陈伟荣、梁焯明、梁焯南、陈伟明、梁凤 平给付欠款1695019.2元及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自2017 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以6190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以1019000元为基 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以1419000元 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以 16950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 每月1%计算);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 公司、黄沛炉向原告陈伟荣、梁焯明、梁焯南、陈伟明、梁凤 平给付律师费8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伟荣、梁焯明、梁焯南、陈伟明、梁凤平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52.1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伟荣、 梁焯明、梁焯南、陈伟明、梁凤平负担诉讼费689.1元,被告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黄沛炉负担诉讼费65963元和保全费 5000元。被告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黄沛炉负担部分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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