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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百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021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1民初12540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1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 二、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1年1月起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原告通过本人或者第三方以转账、现金存款、现金方式向被告付款合计4680000元。 三、鉴于原告向被告付款至今时间较长,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补偿原告利息损失合计1820000元。 四、按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约定被告应付原告的款项合计6500000元,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按如下约定分期支付给原告方:1、被告在201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此前由法院冻结被告黄赞明银行账户内款项由法院直接扣划给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另行给付原告);2、被告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3、被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4、被告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1500000元。 五、原告同意,被告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给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由被告直接划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将本协议约定应付原告的款项划付到上述账户之时起,视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等额款项,原告应在5日内向被告开具等额收款收据。 六、如被告出现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给原告,则每逾期1日,被告应以总额6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额余款及违约金。 七、原告在(2017)粤0111民初12540号案件中所主张的权利,除本协议已有约定之外,原告不得再向被告或李少环主张任何权利。 八、本案受理费367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在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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