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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御都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30****6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722民初216号
    案号 (2021)冀0722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2-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各方之间签订的《河北省张北县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工程基础母牛养殖与回收协议书》、《乡村振兴与精准扶贫工程基础母牛养殖与回收补充协议》、《河北省张北县安格斯基础母牛引种付款协议书》、《河北省张北县安格斯基础母牛引种付款补充协议书》、《张北鑫牛牧业扶贫养殖协议》、《张北鑫牛牧业扶贫养殖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御都牧业有限公司、张北鑫牛牧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张北县德胜扶农开发有限公司母牛押金40,000,000元; 三、被告御都牧业有限公司、张北鑫牛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张北县德胜扶农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的扶贫收益3,210,000元(1,070户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收益为3,000元);给付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扶贫收益(按1,070户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收益为3,000元计算);给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扶贫收益(按930户建档立卡户,每户每年收益为3,000元计算); 四、被告御都牧业有限公司、张北鑫牛牧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张北县德胜扶农开发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 五、驳回原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张北县德胜扶农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90元,减半收取计13,14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预交13,14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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