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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清晶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孝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363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02民初868号
    案号 (2018)赣1102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饶市清晶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忠鑫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忠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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