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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饶市清晶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孝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0077****143b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1102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饶市清晶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饶市粮油收储公司货款25730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全部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5%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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