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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爱圣澜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达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6****69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8206号、(2017)粤19民终9375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0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幸志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29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东莞大朗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16年6月16日分别为114,660元、53,340元、3,798.7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双方约定计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廖飞娥、幸运、东莞市爱圣澜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幸志祥追偿; 三、被告李达龙对被告东莞市爱圣澜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达龙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幸志祥追偿; 四、被告东莞友谊医院对被告幸志祥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东莞友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被告幸志祥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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