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20〕25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5 |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张定放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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