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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2172****6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4505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194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9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8元,保全费1852.5元,合计7150.511元,由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8元,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452.5元。案件受理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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