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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0079****623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504民初1534号
    案号 (2021)云2504执2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红河锦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1239.97元及自2021年4月13日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8元,减半收取计9909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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