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2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无法认定当事人服务对象都是冲着美奥、m、美奥口腔等商标前来就诊,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m图形商标的具体经营额,决定按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伍万元(50000元)。二、本案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因当事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经本局查证属实,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肆万元(40000元)。三、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计算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决定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计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牙胶尖和吸潮纸尖)共计12盒。(三)罚款贰万元(20000元)。四、对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综上,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褚胜利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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