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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放罚〔2018〕4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鄞州美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23日至2018年09月04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2
    决定机关 区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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