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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少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05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383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77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沧州绿茵园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14.88元,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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