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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少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05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1807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月利率7‰计算,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0.5‰计算,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均以借款本金650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原告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闫少飞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房产:沧市字第3025756、3039286号,土地:沧开发国用(2014)第007号)在实现担保债权限额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闫少飞、曾玉芳、刘美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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