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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少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305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903民初639号
    案号 (2016)冀0903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少飞、曾玉芳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截至2016年4月8日的本息共计4381448.46元及以后所生利息、罚息,但年罚息利率不超过24%。(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被告闫少飞、曾玉芳抵押的评估价值6304000元的土地及房产(详见沧开发国用他项(2014)第040号及房他证沧市字第DY00020578号他项权证)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51元,由被告闫少飞、曾玉芳、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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