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05****714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507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双方于2019年1月3日签订的《阳山嘉阳生活购物中心认购协议书》,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云龙、傅丽红购房款992970元及利息(以992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云龙、傅丽红赔偿金992970元。三、驳回杭云龙、傅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88元,减半收取11544元,由杭云龙、傅丽红负担284元,嘉阳公司负担1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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