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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晓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657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06民初3882号
    案号 (2018)苏0206执9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志鹏、陶国凤补偿款10440元(以购房款116176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止)。 二、驳回陈志鹏、陶国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志鹏、陶国凤负担411元、由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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