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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34****04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7民初5446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亿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84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8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7243。二、驳回原告苏州华亿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6元,由原告苏州华亿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被告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71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6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024)。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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