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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罚决字[2017] 第33060041170001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佰盛纺织有限公司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8月01日09时30分,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绍兴壶觞大桥巡查时,发现浙D.37F65厢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陈国荣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陈国荣驾驶浙江佰盛纺织有限公司所属浙D.37F65厢式货车从东浦到福全拉布匹,检查时驾驶员陈国荣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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