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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658****4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15364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并案原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并案被告)李克 智因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的 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鉴定费、医药费共计 182670.47 元; 二、驳回原告(并案被告)李克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并案原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元,由被告(并案原告)重庆雄津建筑 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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