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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658****4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02民初8955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4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雄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清进支付建筑外架搭建费余款人民币 460,124.80 元和利息,利息以未付款460,124.80 元为基数、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9 年2 月3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清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118.00 元,由被告重庆雄 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888.00 元,由原告张清进负担 2,230.00 元。 如不服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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