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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山县天桂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建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8090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31民初2567号
    案号 (2017)冀0131执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县天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翠平、柴艳平货款9065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5元,由被告平山县天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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