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67****668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2055号 |
| 案号 | (2019)辽0103执71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鹏飞房屋租金8 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王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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