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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通禹山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58****19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9871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偿还信用卡分期贷款本金200万人民币及利息(按年利率5.66%,自2018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止;按年利率8.49%,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正鸿、张统翠、莱硒农场、通禹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可对周文平、张正鸿、张统翠提供抵押担保土地经营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8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6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0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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