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稽罚[2019]343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华鸿名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2月支付金秀眉营销款435636元,2016年5月支付金秀眉营销款793322元,2016年10月支付金秀眉销售代理服务费701584元,这几笔款项都是作为金秀眉推销公司开发的瑞园小区房子的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金秀眉的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0.5倍罚款计298386.7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5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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