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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875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1632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欧乐时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3月18日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8日的租金321008.47元,折抵218030元保证金后,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2978.4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321008.47元为基数,按日付1‰的标准,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3月18日的租金的滞纳金19902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87388.6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513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099元,减半收取6049.5元,由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73.59元,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175.91元。(被告天津市万立合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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