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汕环执罚〔2021〕3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8月11日22时40分,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及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港河西侧WG2021-8地块“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港河西侧WG2021-8地块“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工人正在施工作业(模板铺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对你工地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5号)结果显示,2021年8月11日22时40分该司承建的“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强度为53分贝(标准限值为:55分贝)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523-2011)中4.1表1夜间噪声排放限值;该司承建的“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中最大值为76分贝(最大限值为:7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523-2011)中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5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8月11日22时40分,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及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港河西侧WG2021-8地块“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司承建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大港河西侧WG2021-8地块“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工人正在施工作业(模板铺设),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对你工地边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5号)结果显示,2021年8月11日22时40分该司承建的“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强度为53分贝(标准限值为:55分贝)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523-2011)中4.1表1夜间噪声排放限值;该司承建的“新宸湾二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西北侧边界外1米处夜间噪声最大声级中最大值为76分贝(最大限值为:70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523-2011)中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金平监测站《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1]025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9日向该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291号),告知该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参照《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第六项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序号5中的第一小项“建筑项目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处7000元罚款”的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7 |
决定机关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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