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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农(农药)罚决字〔2019〕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94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库存农药噁霉·甲霜4瓶;三、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59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苍南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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