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沙工商处字〔2016〕第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整改。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客观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在积极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2706元(壹万贰仟柒佰零陆元)。二.其他处罚情况:没收不合格JUCYJUDY女式羽绒服1件,BASICHOUSE女式外套1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忠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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