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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文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000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829号
    案号 (2018)苏0214执2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龙腾公司与善川公司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及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装修支持补充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善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龙腾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460763元。 三、善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龙腾公司补交免租期租金525582元。 四、善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新龙腾公司装修补贴款3000000元。 五、善川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龙腾公司违约金7968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46元,公告费565.60元,合计45711.60元(此款已由新龙腾公司预交),由善川公司负担(新龙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善川公司向新龙腾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善川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于新龙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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