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文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390008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4186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14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董安明货款155377.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537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曹文武、金志忠、叶俊乐对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文武、金志忠、叶俊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78元(此款已由董安明预交),由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董安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378元由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善川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董安明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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