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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66****3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0245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钟华支付借款本金1575256.57元及利息390663.63元(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9年12月12日,以1575256.57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二、被告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钟华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75256.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1.2%计)。9三、驳回原告钟华对被告江苏迅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由被告江苏迅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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