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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2867****5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5民初11004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9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付款1,353万元;二、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及违约金(以7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以3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律师费7万元;四、驳回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68.40元,由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168.40元,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1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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