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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铜告〔2021〕4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六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对矿井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2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铜川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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