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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56****2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8645937】。一审判决主文: 一、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碣东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98977.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704.2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以23704.2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以846513.43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以795211.3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上诉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贷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412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27.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411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审判决主文: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96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对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为2412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27.92元(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5元,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24110.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996.94元(东莞市石碣东诚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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