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巴地税稽 罚 [2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申报未缴纳契税1964274.20 元、印花税150755.08 元、房产税207425.31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9537.27 元、土地增值税17950.00 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161984.49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9号)之规定,应对你单位应缴未缴税款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课处0.5倍罚款。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税务稽查,并主动缴清查补及补扣补缴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31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巴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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