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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216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仲案字第2364号
    案号 (2020)粤03执4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五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人民币5,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10%的年化利率,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130,136.99元为基数,按照 11%的年化利率,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3,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7,884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人民币77,884元; 上述第一至五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舟山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支付。 六、第二被申请人查文、第三被申请人查元、第四被申请人查浦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优威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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