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子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1413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4270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51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日期 | 2018-0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魏忠华与鄂尔多斯市鑫海颐和城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忠华租赁费1090756元及违约金218151元;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尚欠原告魏忠华租赁物即钢管5796.9米、扣件20071个、顶丝2447个,若不能退还则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相应租赁物折价款272745元; 四、驳回原告魏忠华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7元,减半收取10009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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