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文广旅罚字【2019】第303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非法出版物4507本,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5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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