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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长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建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07****63XQ
    执行依据文号 宁化劳人仲案[2018]81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2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劳动报酬320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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