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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6****74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7民初532号
    案号 (2021)皖0827执7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方在白云棉业以资产入股的924万元原始股份,委托乙方向丙方投资成为隐名股东。第三条约定“乙方保证甲方的投资保值增值,承诺每年按甲方委托投资额的10%给予甲方固定回报,每半年支付50%。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该固定回报不因丙方赢亏而发生变化;丙方、丁方愿意为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约定“若因特殊原因,发生难以按期支付固定回报的情形,乙方须与甲方进行充分协议,甲方亦会表示理解。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付款时间最多延期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付款的,乙方按固定回报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等。协议落款处,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冬庆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被告汪万余在乙方处签名,丙方、丁方均为汪万余签名但未加盖公章。截至2015年11月9日,被告汪万余累计支付给原告固定回报468.4万元。另查,被告望宇纺织成立于2004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汪万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登记状态:迁出”,但未显示具体的迁出情况。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望宇纺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汪万忠,发起人为汪万忠、汪道源、胡雪萍三人,汪万余为公司董事之一。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汪万余实际尚欠固定回报455.6万元属实,诉讼请求中的数额494.1万元包含了5个月的违约金38.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汪万余根据望江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30号《关于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改造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第三.2条约定,针对固定回报的具体事宜,原告与三被告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被告汪万余亦签名,6/8被告白云棉业虽未加盖公章但其法定代表人汪万余签名了,该签名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协议依法成立,原告及被告汪万余、白云棉业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望宇纺织在《协议书》上未加盖公章,仅有汪万余签名,虽《协议书》的当事人部分载明望宇纺织的法定代表人为“汪万余董事长”,但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汪万余系望宇纺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汪万余代表望宇纺织签订该协议获得了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故应认定汪万余代表望宇纺织在《协议书》上的签名行为无效,该《协议书》对被告望宇纺织不发生效力,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按照《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汪万余履行了924万元原始股份转让义务,并委托被告汪万余将该转让款投资到白云棉业,被告汪万余亦应按《股份转让合同》及《协议书》约定,按投资款924万元每年10%的比例按时支付原告固定回报。双方对投资期限即固定回报期限为10年均无异议,故被告汪万余共计应支付原告固定回报924万元。双方均认可被告汪万余已累计支付固定回报468.4万元,故被告汪万余仍应继续支付原告剩余固定回报455.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汪万余支付固定回报494.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白云棉业应按《协议书》约定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云棉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汪万余追偿。根据有关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故被告汪万余抗辩主张转让的股份系国有资产、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公示等程序而不合法,没有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约支付固定回报,原告进行了催告付款,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故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汪万余应继续支付原告固定回报455.6万元,被告白云棉业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7/8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万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望江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固定回报455.6万元;二、被告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汪万余追偿;三、驳回原告望江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8元,依法减半收取23,164元,由被告汪万余、安徽白云棉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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