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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58****18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6民初10253号
    案号 (2021)沪0116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莉莹的第五年度委托经营托管收入108,820.73元,并赔偿原告黄莉莹的第四年度和第五年度委托经营托管收入的利息损失(具体包括三笔,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第一笔以21,764.14元为基数,计算期间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0日;第二笔以87,056.59元为基数,计算期间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第三笔以108,820.73元为基数,计算期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莉莹的第六年度(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105,193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案外人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莉莹的利息(以105,1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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