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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市监处〔字2019〕3-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建议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9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