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57****80X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4425号 |
| 案号 | (2019)粤1972执15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19-03-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0月18日被告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厚街宏亿鞋材加工店货款74200元; 二、原、被告双方确认由被告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厚街宏亿鞋材加工店支付款项75158元(含货款74200元及受理费958元,支付顺序为受理费、货款),以了结双方基于本案承揽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三、若被告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按照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75158元,则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承揽合同关系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四、若被告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东莞市厚街宏亿鞋材加工店有权随时申请法院对被告东莞市鸿登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上述第一条确认的货款74200元中剩余未支付的部分、受理费958元中剩余未支付部分及货款利息,货款利息是以申请执行时货款74200元中剩余未支付的部分为本金从2018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五、本案受理费9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已在第二条中约定了支付时间; 六、原告东莞市厚街宏亿鞋材加工店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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