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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同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32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唐高民初字第175号
    案号 (2018)冀02执恢8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余甫、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前返还原告张银洲、陈大胜工程保证金130000元,并给付利息8000元、补偿金30000元,合计168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被告杨余甫、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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