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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同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32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民终33号、(2014)兴民初字第24号
    案号 (2016)黔23执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曾文华支付合同履约金180万元,并从2013年8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暂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起,被执行人舒勇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由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曾文华支付工程款27.572万元,并从2013年9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该款时止;被执行人舒勇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由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武汉工程局有限公司、舒勇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2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432万元。共计7.8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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