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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始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02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08010号
    案号 (2014)东一法龙执字第00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04
    发布日期 2014-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9月11日,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徐锡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约定利息、违约金1500000元未还,共计6500000元。其中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27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对于余下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起分六期归还,具体还款时间如下:1、2013年10月25日前偿还300000元;2、2013年11月12日前偿还600000元;3、2013年12月12日前偿还900000元;4、2014年1月12日前偿还1200000元;5、2014年2月12日前偿还1400000元。若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依上述约定按时如数归还,则第六期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只需在2014年3月12日前偿还1880000元即视为完成所有的还款义务。若上述五期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归还,则第六期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需在2014年3月12日前偿还200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279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15元,由原告承担16457元,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6458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向法院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迳付原告。 三、对于原告为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担保费75000元,共计125000元,双方同意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62500元给原告。 四、如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则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先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违约金。超出部分才作为支付上述借款本金。 五、如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偿还的,则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应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月百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六、被告东莞市濠兴逸苑商住开发有限公司、陈始华、袁孙媚、张锐娟、叶健中、广州正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启邦对被告东莞市濠讯塑胶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不得再就本借贷纠纷追究对方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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