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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江交罚[2021]008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05月04日,粤JZN769小型货车在江门市新会区银湖二路三江渔业队路段发生车辆侧翻事故,我单位执法人员到现场对粤JZN769小型货车实施检查。2021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开平市东朗气体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经查,驾驶员梁社达驾驶该车从江门市中南石化有限公司装载已充装的氧气、乙炔、氩气、二氧化碳等工业气体共57瓶,送往江门市新会区三江渔业队,该批货物属于2类易燃气体,驾驶员现场能出示该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和本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安全卡,但出示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没有乙炔。当事人开平市东朗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梁社达使用粤JZN769小型货车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行为。以上事实,有受托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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